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5289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西安博宇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王寺街办王寺村中村186号付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K3G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542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博宇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西安博宇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宇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博宇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由原告***、西安博宇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