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奥利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宁兖城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7781号 原告:陕西奥利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县姬家管委会泾吴村工业园83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兖城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建设西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奥利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兖城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奥利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1元,由原告陕西奥利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