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313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7年1月16日出生,居民,住陕西省韩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兰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1年5月17日出生,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西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之女。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542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6元,减半收取39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