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鑫康达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5507号 原告:陕西鑫康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陵前镇大寨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成章路1501号丝路创智谷4号楼2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陕西鑫康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鑫康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康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康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陕西鑫康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