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6240号
原告:扶风好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杏林镇北堡村天绛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宋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扶风好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扶风好友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扶风好友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风好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6元,减半收取3328元,由原告扶风好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