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02执恢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利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向阳街道办赵王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4日作出的(2023)陕05民终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利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渭南利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按照每月6310.5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502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