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5803号
原告:西安中弘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红光路西段16号再生资源东一排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PNF63。
法定代表人:***,系原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况不详。
原告西安中弘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西安中弘建筑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中弘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