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健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4105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健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创新创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西安健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创新创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203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