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22621号
原告:***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甲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楹物业服务(成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陈明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润楹物业服务(成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种郁花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