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寻甸凤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执1013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镇凤梧路*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寻甸凤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镇南钟街**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寻甸凤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云01执1013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云01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财产位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我院发出请示函,请求交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经合议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云01执1013号执行案件指定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