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民申2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53012969796698XO。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镇凤梧路1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党正帮,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再审申请人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党正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2民初5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没有穷尽送达方式,随意在影响范围较小的法院网站上做公告送达,导致申请人无法知晓涉诉事实,丧失辩论权。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被申请人故意隐瞒其未尽到维修义务的事实,在明知发包方不会支付质保金的情形下,向申请人要求支付质保金,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三、原审判令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经本院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送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中,原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经与申请人电话联系未果、向申请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未果,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其送达应诉材料的情况下,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等,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所谓虚假诉讼,一般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并不存在规避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虚构事实或者与申请人恶意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故本案并不属于虚假诉讼。三、关于本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问题。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党正帮提交的武警云南省森林总队出具的《证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计定案表、工程项目款付款凭证以及《关于防止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函》,能够证明涉案工程系申请人公司承包后,转包给被申请人孔庆法,再由被申请人孔庆法分包给被申请人党正帮施工。现被申请人党正帮已经按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但被申请人孔庆法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而申请人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及承包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申请人公司未举证证明已支付了相应的合同价款,故原审法院判令连带其向被申请人党正帮支付涉案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万绍敏
审判员*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