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彼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彼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顾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5民初85638号
原告:厦门彼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林海阳光***号楼22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顾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彼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顾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彼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向被告购买中厚板、工字钢、槽钢等货物。2016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关于接收预付款银行账户的说明》,要求原告向***支付预付款。2016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预付款人民币81,800元。但被告至今未发货。故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81,8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81,800元为本金、自2016***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购买中厚板、工字钢、槽钢等货物,按被告要求,将预付款81,800元于2016年1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收到款项后至今未发货。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送货单、支票各2份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付款后,被告应及时交付货物。被告在收款后,未能交货,现在亦失去联系,原告有权要求返还货款。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对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顾盼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厦门彼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81,800元;
二、被告上海顾盼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彼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81,800元为本金、自2016***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日止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5元,由被告上海顾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吉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