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初1664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彼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内岗路20号5号厂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彼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