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7731号
原告:厦门彼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9499558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立威,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彼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诉讼费预交的期限内未预交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安然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