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24民初2311号
原告:辽宁某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宁某集团公司,住所地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某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辽宁某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某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某集团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某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8元,减半收取4,539元,由原告辽宁某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