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阜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11民初1315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被告**,男,1969年2月19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市细河区供电分公司,统一代信用代码91210900MA0UBLHBXP,现住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阜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91210900561363020W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大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庆,系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市细河区供电分公司、被告阜新阜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审理。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于娟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