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阜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阜新阜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民初347号
原告:***,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被告:阜新阜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四合大街**。
负责人:周凯,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迎宾大街**/div>
负责人:梁华,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系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阜新阜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