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282民初2228号
原告:桦甸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秦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某队,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男,该单位经营管理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桦甸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某队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桦甸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桦甸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桦甸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桦甸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