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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沈阳xx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81民初4159号 原告:***,男,住址辽宁省义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住址新民市。该公司法务。 原告***诉被告沈阳xx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当事人享有的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体现,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0元,减半收取2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