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81民初4155号
原告:***,男,。
被告:沈阳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辽河大街20号甲。
原告***诉被告沈阳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缴诉讼费13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郭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