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5民初16547号 原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1号高科技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607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竹坑社区工业区3、4栋;在深圳市坪山区兰景北路68号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7302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代表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511090467,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受理原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诉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长园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沃特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园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沃特玛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22467347.22元及利息(利息以22467347.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沃特玛公司所有并抵押给原告的设备(详见附件设备质押明细)享有抵押权,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予以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对被告沃特玛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措施申请费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被告沃特玛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其贷款1.5亿元,该项贷款专项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设备的采购。原告为被告沃特玛公司的该笔贷款提供保证,同日,原告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原告为控制保证责任的承担风险,于同日与被告沃特玛公司和被告***签订了《反担保合同》,该反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担保形式包括被告沃特玛公司以其该笔1.5亿元贷款所采购的设备向原告抵押,及被告***为原告提供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依约向被告沃特玛公司发放了1.5亿元的贷款,被告沃特玛公司亦依约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偿还部分到期贷款,但是由于被告沃特玛公司自2017年年底以来经营困难,引发资金兑付危机及大规模诉讼,导致其不能按期偿还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进而原告被中国进出口银行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中国进出口银行于2018年6月15日、12月18日及2019年5月31日直接在原告账户上扣划6600万元款项及相关利息款项。原告已经就部分代偿金额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反担保法律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已经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履行了保证责任,而被告负有依据《担保法》之规定和《反担保合同》之约定偿付原告垫付款项及履行担保责任之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裁判。 被告沃特玛公司当庭答辩称:一、我方认为原告主张6%的资金占用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担保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应该适用本案。二、根据2019全国法院民商事会议纪要第110条第一款,就算6%的资金占用费法院予以支持,根据111条并参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应计算到破产受理之日即2019年11月7日为止。 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18日,被告沃特玛公司(借款人)与案外人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号:2020099922015111238),约定,贷款人授权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负责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回收及贷款管理有关的一切事宜。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不超过1.5亿元贷款;本合同项下贷款应专项用于借款人实施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扩产项目;本合同贷款期限为四年(48个月),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的金融机构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贷款结息日为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付息日为结息日次日,借款人应在每个付息日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应在贷款期限内严格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2016年6月18日1800万元、2016年12月18日2200万元、2017年6月18日2200万元、2017年12月18日2200万元、2018年6月18日2200万元、2018年12月18日2200万元、2019年6月18日2200万元,借款人应在每一个还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本金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于还款日当日从指定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本金金额。 同日,原告长园集团(保证人)与案外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与沃特玛公司(债务人)于2015年6月18日签订了合同号为2020099922015111238的借款合同(主合同),保证人同意按本合同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被担保债务)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1.5亿元及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债务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被担保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时债务人应付的任何款项)或发生了主合同项下任何其他的违约事件,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书面付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条件地以债权人要求的方式向债权人支付该笔被担保债务。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如果保证人未按债权人要求按时支付被担保债务的任何款项或保证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有权随时从保证人在债权人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或债权人的代理行或其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扣相应款项,而无需事先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同日,原告长园集团(甲方)与被告沃特玛公司(乙方)、***(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鉴于乙方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于2015年6月18日签订了1.5亿元的借款合同(主合同),该笔贷款专项用于乙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扩展项目项下的资金需要,乙方不得变更资金用途。甲方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于2015年6月18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甲方同意在主合同范围内为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为保障甲方合法权益,乙方、丙方愿意就甲方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其中乙方此次借款所购买的全部设备质押给甲方,丙方作为乙方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愿意以其个人全部财产为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方经协商一致,乙方作为出质人、丙方作为保证人,乙方与丙方合称为担保人,订立本协议。乙方承诺出质的全部设备属于乙方合法所有且依法可以转让、质押,未被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没有任何权利瑕疵,设立本协议的质押不受到任何限制。乙方完全了解作为出质人的权利义务,其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丙方完全了解主合同和本协议内容,为甲方提供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丙方在本协议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不可撤销性。乙方出质设备清单包括附件一《设备质押清单》中的全部设备。若《设备质押清单》内容有变动,乙方应及时提交新的设备清单给甲方,双方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若甲方要求担保人按照本协议第三条“反担保范围”承担反担保责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乙方、丙方中的任何一方先履行担保责任,也可要求乙方、丙方同时履行保证责任。反担保范围包括在乙方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于2015年6月18日签订的1.5亿元借款合同主合同项下每笔借款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所签订的法律文件约定的全部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等)。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按照主合同项下每笔债权分笔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或其他形式形成债权债务所签订的法律文件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乙方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债务未能完全履行时,若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按照本协议依法承担担保责任。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造成其他损失的,则需一并赔偿由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协议某一条款时,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经甲、乙、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2018年1月25日,沃特玛公司将产能为45万只圆柱锂电池全套生产设备1套设定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设立登记书(登记编号:0755深圳20180082)载明,抵押人为沃特玛公司,抵押权人为长园集团,被担保债权数额1.5亿元,此次设备抵押为反担保内容之一,具体担保约定见反担保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2015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18日。备注栏载明:沃特玛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于2015年6月18日签订1.5亿元的借款合同,长园集团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在主合同范围内为沃特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沃特玛公司同意对此保证合同提供反担保。 中国进出口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显示:2019年3月21日,原告代被告沃特玛公司偿还利息261250元;2019年5月31日,原告代被告沃特玛公司偿还贷款22000000元及利息206097.22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2018)粤0305民初第13889号判决书,拟证明:原告已经就部分代偿的款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全部获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向本院提交(2019)粤03民终21791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2018)粤0305民初第13889号判决书,即被告沃特玛公司负有向原告偿还款项的义务,并且原告有权就抵押机器设备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并且被告***应当就被告沃特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沃特玛公司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裁定受理案外人***对被告沃特玛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12月16日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深圳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沃特玛公司管理人。 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动产抵押设立登记书、转账凭证、法院裁判文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沃特玛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长园集团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及沃特玛公司、***与长园集团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执行。原告长园集团已履行保证责任,为被告沃特玛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偿还了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款项合计22467347.22元。本院认为,长园集团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上述款项向沃特玛公司追偿,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沃特玛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予以支持。因原告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5月31日为被告沃特玛公司垫付款项,被告沃特玛公司未予归还款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诉请被告沃特玛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本案被告沃特玛公司已于2019年11月7日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故上述利息应计算至2019年11月7日。 被告***在《反担保合同》中承诺自愿就长园集团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保证担保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因本案中被告沃特玛公司已的破产申请已被裁定受理,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时,破产程序中针对债务人申报的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但该停止计息的效力不及于保证人。故被告***应对22467347.22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利息以22467347.2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被告沃特玛公司为长园集团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是否为《设备质押明细》所列设备的问题。原告主张该抵押物为反担保合同附件《设备质押明细》所列设备。本院认为,抵押登记书明确载明,被担保债权数额1.5亿元,此次设备抵押为反担保内容之一,具体担保约定见反担保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2015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18日,上述抵押登记内容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内容相对应,原、被告亦确认除本案设定的反担保抵押外,双方未有其他债权债务并设定相关担保并办理登记,在未有相反证据证明抵押登记物与反担保合同附件设备质押明细所列设备不相一致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抵押登记书载明的抵押物“产能为45万只圆柱锂电池全套生产设备1套”即为反担保合同约定的被告沃特玛公司向原告提供反担保的质押设备(《设备质押明细》所列设备)。被告沃特玛公司自愿就长园集团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保证提供反担保,并将其所有的《设备质押明细》所列设备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故原告请求就依法处分上述设备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2467347.22元及利息(以22467347.2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至2019年11月7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有限电池有限公司的22467347.22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以22467347.2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涉款项时,原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已抵押于原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设备质押明细》),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设备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136.73元,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表:设备质押明细 单位:万元 设备供应商 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 金额 合同号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有限公司 双面转移涂布机 XST3-700F+(I) 4 台 600.00 2400.00 WTM-2014WJ-12-5 智能真空烤箱 XKX9-213B(II) 34 台 15.75 535.50 智能真空烤箱 XKX9-213B(II) 6 台 15.75 94.50 涂布机 XST3-700F(I) 4 台 260.00 1040.00 WTM-2014WJ-9-13 智能真空烤箱 XKX9-213B(II) 25 台 13.65 341.25 涂布机 XST3-700H 1 台 200.00 200.00 WTM-2015-01-10 小计 4611.25 深圳市赢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两道贴胶收卷式极耳焊接机 YEW130B—A(正极) 35 台 35.25 1233.75 WTM-WJ20141204 分条机 YF075A-50 2 台 87.00 174.00 圆柱三头全自动卷绕机 YWC070C 35 台 75.00 2625.00 两道贴胶收卷式极耳焊接机 YEW130B—A(正极) 33 台 39.75 1311.75 双面转移涂布机 YT075AB-24 4 台 600.00 2400.00 裁片机 YEC150B 4 台 7.50 30.00 WTM-WJ20150110 分条机 YF075A-50 6 台 85.50 513.00 小计 8287.50 宜春一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自动焊盖帽生产线 2 台 135.00 270.00 WTM-2014WJ-12-18 自动折极耳至清洗入盘生产线 2 台 105.00 210.00 圆柱(32650)电池清洗喷码入托盘机 5 台 39.00 195.00 宜春一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自动贴面垫套膜机 32650 4 台 31.50 126.00 WTM-2015WJ-01-17 内阻测试装盒机 22650 1 台 31.50 31.50 圆柱电池内阻电压分选机 32650 5 台 37.50 187.50 内阻测试装盒机 32650 4 台 32.25 129.00 圆柱电池内阻电压分选机 32650 5 台 125.00 625.00 WTM-2015WJ-05-03-01 电池正负极自动焊接机 32650 7 台 500.00 3500.00 小计 5274.00 深圳市凯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无油真空系统 2WF-1200ZH1 7 台 18.00 126.00 WTM-2014WJ1215-5 烤箱高真空系统 KFD110 14 台 36.75 514.50 真空泵系统 4 台 31.98 127.92 WTM-WJ20140918 无油真空系统 3 台 15.60 46.80 小计 815.22 杭州捷瑞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低露点转轮除湿机组 ZCH-5000S 1 台 52.50 52.50 WTM-2014WJ1217-5 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 220KW 1 套 16.20 16.20 风管/水管工程 1 项 88.10 88.10 电器控制系统 1 项 3.40 3.40 组合式转轮除湿机组 ZCB-D-7000 1 台 24.00 24.00 低露点转轮除湿机组 ZCH-5000S 1 台 51.50 51.50 低露点转轮除湿机组 ZCH-16000S 1 台 66.00 66.00 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 350KW 2 套 24.60 49.20 风管/水管工程 1 项 114.00 114.00 电器控制系统 1 项 5.10 5.10 小计 470.00 东莞市科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650L龙门式高粘度搅拌机 KR-GNJ-650L—LM 7 台 170.00 1190.00 WTM-2014WJ-12-27-2 650高粘度搅拌机(机头升降) KR—GNJ-650L 5 台 170.00 850.00 650L浆料中转搅拌罐 KR-ZJP-650L 7 台 22.00 154.00 中转罐换痛支架 KR-DZ-650 7 台 3.00 21.00 650L龙门市高粘度搅拌机 KR-GNJ-650L-LM 3 台 170.00 510.00 浆料除铁/过滤/上料系统 KR-SS-02B—T 16 台 10.00 160.00 多功能搅拌机 1000L 1 台 64.00 64.00 WTM-2014WJ-12-27-2 周转桶 650L 7 台 15.00 105.00 吊桶机 2 台 1.50 3.00 WTM-2014WJ-09-11 500L中转罐 带搅拌 2 台 7.00 14.00 高粘度搅拌机650L龙门 KR-GNJ-650L-LM 4 台 88.40 353.60 搅拌桶 650L 4 台 10.40 41.60 中转罐 650L带提升机 4 台 15.08 60.32 搅拌桶 300L 1 台 4.55 4.55 搅拌机 KR-ZKJ-300L-T 1 台 41.60 41.60 浆料过滤上浆输送系统 4 台 6.50 26.00 小计 3598.67 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 转轮除湿机 YM-ZK-5000 1 台 28.065 28.07 WTM-2014WJ-12-19 转轮除湿机 YM-ZK-13000 1 台 36.735 36.74 转轮除湿机 YM-ZH-6000 1 台 47.4 47.40 转轮除湿机 YM-ZH-17000 1 台 74.955 74.96 转轮除湿机 YM-ZH-18000 1 台 81.765 81.77 风管/水管工程 1 台 130.35 130.35 冷水机 500KW(含水泵水塔) 2 台 37.920 75.84 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 转轮除湿机 YM-ZH-6000 1 台 58.80 58.80 WTM-2014WJ-12-19-1 转轮除湿机 YM-ZK-23000 1 台 68.70 68.70 转轮除湿机 YM-ZH-18000 1 台 75.60 75.60 冷水机 280KW(含水泵水塔) 1 台 23.34 23.34 冷水机 1060KW(含水泵水塔) 1 台 69.3 69.30 风管/水管工程 1 台 159.15 159.15 小计 930.00 合肥-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PACK(2#)厂房改造装饰工程 1 台 679.879864 679.87986 PACK(2#)厂房改造装饰工程 1 台 662.36560 662.36560 锂电四部厂房改造装饰工程 1 台 562.32220 562.32220 小计 1904.57 广州市晨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锂离子电池自动检测装置 MP-60-512 95 台 4.1267 392.04 WTM-20140911-2 小计 392.04 合计 2437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