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初2004号
原告:***,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女,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1号高科技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6077R。
法定代表人:***。
三原告共同委托上诉代理人:***,310。
原告***、***、***与被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李卫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