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初2004号 原告:***,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女,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1号高科技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6077R。 法定代表人:***。 三原告共同委托上诉代理人:***,310。 原告***、***、***与被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李卫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