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初1593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1号高科技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6077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