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初1593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1号高科技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6077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