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民终1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1023号8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1号高科技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1023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并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缓减免交上诉费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予准许并向其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催交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