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民终2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1号高科技厂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期间,上诉人***于2022年1月6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认可一审法院就本案作出的判决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鉴于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