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4民初10638号之一
原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高科技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607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纵一电力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平西工业区A座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0665035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纵一电力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纵一电力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原告变更诉讼标的后计算),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