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天佑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1024民催0001号
申请人:台州天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仙中路7-14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台州天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号码为00100041/23449008的票据[该票据记载: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29日,到期日2016年1月29日,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5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天佑建设有限公司(即申请人、最后持票人),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收款人为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7日(登报日期:2016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发出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期间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号码为00100041/23449008的票据[该票据记载: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29日,到期日2016年1月29日,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5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天佑建设有限公司(即申请人、最后持票人),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收款人为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天佑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泽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