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鹿邑县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628民初5077号
原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