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龚某某,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10823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911638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大道390号4幢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8016254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