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某与重庆市万州某某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3929号
原告:蒲某,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3471738U。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大道390号4幢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8016254C。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经理。
原告蒲某与被告重庆市万州某某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蒲某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40元,减半收取计12920元,由原告蒲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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