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3民初4478号 原告: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大道390号4幢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801625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