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322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446532X1,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5日生,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5月12日生,住沭阳县。
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322民初905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2月7日,本院在对被执行人***、**调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和解,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以和解长期履行为由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和解长期履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苏1322民初9059号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钟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