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百良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524民初3526号
原告: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446532X1,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卫东,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百良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524ME3142240T,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百良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百良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河村村委会)经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XX村委XX线广播等设备共计价款12800元,约定安装时付清货款。现该无线广播等设备已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已经超过一年之久,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临河村村委会辩称,该产品订购合同系本村上一届村委会与原告签订,XX村委会XX村委会交接合同事项,本届村委会对此事并不知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9日,原告亿晖公司与被告临河村村委会签订产品订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无线广播等设备,货款共计12800元。2020年6月28日原告为被告安装了无线广播等设备。2020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金额为12800元的陕西省增值税发票一张,被告一直未实际付款。后村委会换届,XX村委XX村委会主任刘刚多次催要货款未果。本案审理中,经本院现场勘查,被告临河村村委会会议室内有原告安装的无线广播主机一台,室外亦有无线广播发射器等附属设备。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XX村委XX村委会XX村委会主任刘某某未向其交接,本人不知情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经调解无效。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问话笔录,原告递交的产品订购合同、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场勘查照片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订立买卖合同,且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相应货物,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告主张村账务未交接不知情并不足以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百良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清偿原告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百良镇临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永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