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71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清。
被执行人:耿敬聪,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耿敬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2民特38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一、申请人耿敬聪欠申请人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违约金34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由耿敬聪分别于2021年9月21日前给付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2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30000元,于2022年5月1日前给付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20000元,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耿敬聪任一期逾期付款,则耿敬聪须另行向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耿敬聪未给付的全部款项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耿敬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80000.00元及后续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1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已向被执行人有效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EMS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签收。
2、2021年11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财产具体查控情况如下:
冻结了银行账户(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尾号为152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为1056、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尾号为9668),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8日;
冻结了网络账户(支付宝账户尾号为0941),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8日。
查封了车牌号为苏N×××××的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1日,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本案中暂无法处置。
3、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16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住房为位于沭阳县××城镇××号租住房屋,经走访邻居、村(居委会)相关人员,未发现有其他财产情况。
对以上已查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相应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申请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导致保全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联系,电话未接通。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现场照片及谈话笔录、通话录音/记录、协助执行/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1年12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其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 山
审 判 员  宋岩峰
审 判 员  廖胜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众
书 记 员  钟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