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1322执5971号
申请人: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北园区富阳路**。
法定代表人:陈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段月明,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章艳阳,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段月飞,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月明、章艳阳、段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段月明、章艳阳、段月飞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的冻结,不解除对房屋、车辆的查封)。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