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恢22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446532X1,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泰坦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38770846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泰坦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7)苏1322民初17262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322民初17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自终结执行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凭原审生效法律文书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盼盼
审判员 宋岩峰
审判员 姜 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解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