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绥宁县武阳镇毛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7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446532X1,住所地沭阳县北园区富阳路
被执行人绥宁县武阳镇毛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绥宁县武阳镇毛坪村
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绥宁县武阳镇毛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2020)湘0527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28557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划拨了绥宁县武阳镇毛坪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5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剩余尚未执行标的235571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莫文召
审判员 梁利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