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沐阳县北园区富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446532X1。

法定代表人:陈清,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村。

负责人:王乃云,系该村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冀0827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16.7895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41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01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03月11日、2021年07月21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将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村村民委员会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到到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宽城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村村民委员会在宽城满族自治县财乡管账户,查明村里暂无收益。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7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润国

审判员  何继伟

审判员  马立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