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6民初3579号 原告: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9号501-6-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