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6民初3579号
原告: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9号501-6-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