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综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1民初8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综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万寿路40号之1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9号501-6-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系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综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的(2019)闽0211民初83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厦门综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双方已经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现厦门综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保全错误的;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