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五维智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辖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9号501室6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五维智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16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五维智讯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6民初24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卓亿公司上诉称,根据五维公司提交的案涉《购销合同》,除了转移*********楼宇自控产品的所有权外,还有双方对工程项目、施工工期、工程质量、验收以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的约定。转移*********楼宇自控产品的所有权只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随部分,另五维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技术资料移交单》更加印证了案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卓亿公司与五维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订购*********楼宇自控产品并支付相应价款,五维公司基于案涉《购销合同》诉求卓亿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关利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卓亿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五维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