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5民初1285号
原告:长春东狮科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长石公路9.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淼,**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湖北省晋州市槐树镇相邸村。
被告:河北品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大街30号御景半岛花园6号地24号楼2**04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长春东狮科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品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长春东狮科贸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和被告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东狮科贸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长春东狮科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