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耀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社区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2236号
申请人:广东耀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振***会富华路华东一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5102167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5050691065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时代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村蛇龙四旧村牌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54YA8H2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粤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桂和路水头路段38号华亚广场16层1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AB937X。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二、三层除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893823564D。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耀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时代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粤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时代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粤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86126.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耀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时代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粤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86126.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耀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