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耀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耀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民申32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东耀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男,住广西桂平市,系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耀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71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宋川
审判员杨卫芳
审判员欧阳凤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国卿
书记员陈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