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行审18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
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锡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欧满生,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东耀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振华居委会富华路华东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赖文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由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的顺建(陈)罚〔2017〕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为: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弼教村委会玉带公园地块(宗地号:203073-W001)面积为4831.87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法强制执行顺建(陈)罚〔2017〕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弼教村委会玉带公园地块(宗地号:203073-W001)面积为4831.87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事项。
审判长 吴嘉敏
审判员 陈 威
审判员 涂远鹏
二〇一八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黎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