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91民初3409号之一
原告:济南嘉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44号丁豪广场4-1-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4UK3X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2号院1号楼1层10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0017371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嘉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济南嘉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以被告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嘉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嘉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5元,案件申请费840元,由原告济南嘉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