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民初559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男,198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001737115,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街道如缘居北里1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牧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