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3535号之一
原告: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2号院1号楼1层103-14。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纽澜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9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纽澜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46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