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925民初282号
原告: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淳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凉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凉城县。
负责人:***。职务: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明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凉城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96元,减半收取计5948元,由原告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彪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孟维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