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02民初5719号
原告: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集宁区集宁大街神州家园8栋34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淳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伊利资源大楼7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奕成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